• 刊登教育教学论文
  • 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 开展教育学术讨论
  • 介绍科教创新内容
  • 报道教学信息动态
  • 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书刊报简介
主办: 河北师范大学主办  学周刊杂志社编辑部编辑出版   学周刊杂志社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学周刊》杂志社  邮编:050024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13-1379/G4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1673-9132   发行:学周刊发行管理中心       订阅:全国各地邮..[详细]

实践性教学导向下研究生基础课程建设 ——以《物权法》课程教学改革为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阅读数:

实践性教学导向下研究生基础课程建设

            ——以《物权法》课程教学改革为例

陈洁蕾 

(同济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092)

 

 】在整个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过程中,高等法学院校是其中重要的、具有关键作用的一环。在法科学生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比例逐年升高的今天,反思研究生教学,特别是学术性研究生教学有其必要性。该文以同济大学物权法专题课程为例,通过调研收集了学生、教师、实务界人士对于当前法学院研究生基础课程教学现状和改革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此类课程当前在教学活动中的主要问题、案例综述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及未来发展展望。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卓越法治人才;案例综述;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2019年度同济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与改革项目“物权法专题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编号:(ZD1903064)。

作者简介】陈洁蕾1986—),女,上海市人,法学博士,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建设工程法规等方向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一、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培养这样一支法治人才队伍,则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使命[1]

教育部《关于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然而,由于长期受到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影响,在我国法学教学方法体系中,讲授型教学法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有限。虽然目前各个法学院校均开始试点改革,引入英美法系法律诊所为代表的等专门的实践性课程[2],但是如何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障碍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特别民法、法理等传统基础课程,因其理论性较强,学生在面对真实案例的情况下,理论与实践经常处于“脱钩”的状态。以《物权法》课程教学为例,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在本科阶段已经修习过《物权法》,大部分学生甚至已经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承认这些学生对于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应已了解。其中一些学生甚至对物权法中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挖掘,但是在实际授课过程中,学生依然存在适用法律的障碍,面对案例甚至连法律关系的逐层分析都难以准确把握。而法学研究生,特别是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夯实基础,就热点难点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学习;但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如何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同时,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务中具体问题的能力,从而真正成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卓越法治人才。

因此,在强化实践教学,探索实践教学方法的过程中,有必要对既有的理论课程进行反思。之所以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对象,其理由在于这一课程作为法学院研究生核心课程之一,在整个民法学体系的学习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实际上,在法学院整体的教学设计中,无论是在本科生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物权法都是整个教学计划中重要的一环节。相对于其他民法核心课程而言,物权法更为抽象,学生往往更难以将有关于原理、法律规范灵活运用到实际争议的解决中去。因此,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研究生阶段的主要教学任务之一在于,通过案例结合现行法的规定,使得学生对于我国物权法律法规有着更清晰的了解和掌握,从而真正地培养能够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高素质卓越法律人才。

 

二、当前研究生《物权法》教学主要问题与调研结果总结

为了更好地研究生对实践性教学的诉求和目的,改革的基础在于对已经修习过相关实践性课程和物权法系列课程的同学为范围,进行满意度以及建议意见等情况的调研。调研分享个环节进行,其一是针对在校学生的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面向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进行。除基本情况外,有15个选择题(部分要求排序)和3个开放性问题。实务专家访谈,主要是从有关实习基地的带教老师和律师等有关司法实务中的从业人员,主要就目前的教学方式、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综合素质进行讨论。针对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具体实践方法与实务人士进行探讨,分析其中的问题、可行性和教学价值。

通过初步调研的结果可以发现,我院学生对于《物权法》教学内容的满意程度较高,大约到54.2%左右表示满意,23.7%的学生选择比较满意,18.2%的学生觉得内容和方式可以适当调整,3.9%的学生表示对课堂教学不太满意。学生超过半数在本科阶段或者其他相关课程中有专门的实践性学习经验,内容可以表现为案例实训课程、专业实习、模拟法庭等不同形式。对于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学生大多数希望在研究生阶段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对于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加强理论联系实践的运用。学生参与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情况如下:主动愿意参加的学生有大约65.4%;如果被指定愿意参加大约22.3%;不太愿意参与的有7.2%;希望按照传统模式上课大约有5.1%。大体上来说,学生有进行实践性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绝大多数学生希望改变传统的教师主导的授课方式。但是在具体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希望有教师选择案例的比例为47.2%;由任课教师与全体学生协商后议定实践教学方案为23.4%;希望在教师引导下由学生主导进行案例筛选的比例为29.4%。由此可见,在案例的筛选过程中,学生对于主动筛选案例的意愿仍待提高,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对于数量繁多的案例感觉无从下手,认为无法筛选;其二是认为选择的案例不具有典型性,希望能够以老师选择为主

对于实践性教学的效果,学生反馈情况如下:超过2/3的学生认为通过案例综述的专项训练,学习能力得到了提高、激发了学习的热情、提高了团队合作学习的能力,不足1/3的学生认为存在投入产出比比较低、或者不习惯这种教学方式、极少数学生认为很多环节浪费较多的课后时间。对于实务人员进课堂的环节,绝大多数学生表示支持,希望可以增加此类环节,超过半数学生认为,实务人员进课堂针对已经实现进行课堂学习的案例进行讨论,比一般意义上的实务讲座更有针对性和启发性。

实务人士访谈结论主要表达以下意见:实训参与程度高低主要受到学生的态度与能力这些主观因素问题的影响。学生在接触实务工作时,所表现出来的欠缺之处其中很大原因在于无法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灵活地加以运用。受访问的有关实践性教学改革的诉求表达出了兴趣,对于其中对于案件事实、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案件的梳理和背后法理的抽象,以及在此基础上抽象出来的对于一类案件的思路总结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于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理论抽象能力、写作能力,也能更好地沟通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桥梁。

 

三、以实践性教学为导向物权法教学改革综述

如前所述,传统民法的教学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并机械地记忆基本原理和法条以应付考试。这种模式使得学生不能积极、主动地掌握基本理论,无法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研究生,特别是专业硕士,在整个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中,面临着毕业论文撰写,甚至部分学生有进一步攻读博士学位的需求。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案例课程的涉及,应当兼顾理论探索和案例运用。

民法的教学离不开教师的主导,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的研究,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但如果单纯采取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则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不仅无法完成这些教学内容,而且还不利于学生对基础理论、热点难点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掌握。应当转变教学策略,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获得学习体验,掌握思维方法。在这样的过程中,学生通过亲身的实践获取了直接经验,也培养了学生自身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提高了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的能力、分析实际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物权法》课程教学为例,案例的筛选应当有学生参与选择,学生在案例的初筛和精读筛选过程中,可以发现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并进行类型化的阅读。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是一个参与者,不仅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也有效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满足他们的求知需要和心理期待。在课堂教学上,也要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课堂参与度,做到教与学紧密衔接,每节课预留时间,对学习的内容进行交流总结,对疑惑点进行剖析讨论。在指导综述的写作过程中,需要逐步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分析其中的思路,而不是简单的交给学生范例进行仿写。

在上两个学期的《物权法》授课过程中,进行了两种形式的案例综述实训的尝试。第一种形式,允许学生自由组合,2-3人为一组,自由选择主题和案例进行案例的分析和案例综述的写作训练。这种方法主要强调按照自愿原则将全体学生分成若干共同兴趣小组,并由各研究性学习课题小组为单位选择专题展开研究;最后,各兴趣小组在分别完成各自研究性学习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报告本小组的研究成果。从学生完成综述报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学生对于案例的选择主要集中于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是车位的归属问题等;以及担保物权的领域,其中学生提出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于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转让的效力、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效力等。从中可以发现,学生对于热点问题有一定的把握能力。但恰恰是针对热点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多,学生在案例筛选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当然此时则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小组同学共同协作完成。

第二种尝试以教师选择典型案例为,结合物权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讲授基础理论知识,重点培养学生自己动手思考问题的方法,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教师提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由学生在自己动手收集资料、完成选题报告并演讲。相比第一种形式,这种模式的思路则更加强调学生在阅读具体案例中,对于背后的理论问题进行抽象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人才应当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一特点要求法学教育中也不可忽视贯彻实践性学习方法,在注重采用研究性学习方法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运用实践性学习方法,真正为社会培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学习方法,是在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上提出的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为主的教学方式。其目标在于面向社会、面向实践,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从这两次案例综述教学训练的尝试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物权法学教学中,采用这种案例综述式的教学方法,将理论和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客服传统教学中的不利因素,破了教师“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模式,能够让学生亲自体验案例选择和分析的过程,有效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有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是考虑到作为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我们并不能够将这门课程仅仅定位为案例研究课,因此需要引入案例综述的写作,这一环节实际上不仅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于案例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训练学者的写作能力。研究性学习方法的实施,既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调动了全体学生撰写学术性论文的积极性。

 

四、结论和展望

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则进一步指出,“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要着力强化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将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写进教材,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要着力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3]

在法科学生读研比例逐年升高的今天,反思研究生教学,特别是学术性研究生教学有其必要性。单一目的的案例教学、案例研讨、实训课程,的确强调了一种体验式的实践教学,但其是否能够满足我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中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育的基本要求,尚有进一步探究的空间。法律理论和实践教学本应当相辅相成,因此如何在不忽视理论研究的同时,实现课堂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的接轨,践行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应当是我们接来下重点需要关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付子堂:《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为全面依法治国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J],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 年第 3 期,第99页。

[2] 黄文瀚:《法律实践教育的人文反思与路径求索》[J],《法学教育研究》,2020 年第 2 期,第68-69页。

[3]屈茂辉、李勤通:《法学教育的知识属性及其建构意义》[J],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8 年第 4 期,第21页。

 

The construction of postgraduate basic cours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practical teaching

——Take the teaching reform of property law as an example

Chen Jielei

(Tongji University Law School, Shanghai 200092)

Abstra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lan, law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which plays a key role. Nowadays, with the increasing proportion of law students continuing to study for postgraduate degree after their grad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reflect on postgraduate teaching, especially academic postgraduate teaching. This paper takes Tongji University property law course as an example, collects the opinions of students, teachers and practitioners on the current teaching situation and reform of graduate basic courses in law school, and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teaching activities, the specific measures of case review teaching reform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prospects.

Key words: practical teach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case review; teaching reform